专家:迈向“积极促进” 中国民族立法是重大法治创新 - 雷速官网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于7月1日生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世界民族研究室主任、西南民族大学特聘教授周少青在近期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表示,该法并非旨在被动地“反对歧视”或维持现状,而是主动承担国家责任,以期推动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他强调,这种“积极促进”的理念在全球范围内的民族立法中具有独特性。

周少青认为,这项立法实践是中国为适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需求而进行的一项重要的法治创新。

从“族群视角”转向“共同体视角”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已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念转化为法律条文。周少青指出,这与西方一些国家过度关注族群界限和特殊权利安排的立法逻辑形成了对比。

他解释说,西方的立法模式可能导致“族群权利”压倒“公民权利”,从而加剧社会分裂。而中国在承认差异的同时,并不固化这些差异,而是在尊重多元化的基础上,构建更高层次的国家认同。这种从“分离”到“融合”,从“族群中心”到“共同体中心”的转变,为解决全球族群分裂问题提供了“多元一体”法治化的中国方案。

“没有团结的进步是盲目的。如果缺乏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识基础,发展成果很容易被消解。”周少青表示,这部法律体现了国家在凝聚社会共识方面的责任担当。

从“消极保护”转向“积极促进”

“没有‘进步’的团结是脆弱的,如果缺乏经济共同富裕和现代化的物质支持,团结将难以实现。”周少青补充说,民族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权利分配问题,必须通过共同发展来解决结构性差异。

他指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提出“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正是体现了发展性的理念。

周少青进一步阐述,西方国家的民族立法多以“权利法案”或“反歧视法”的形式出现,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国家或多数群体侵害少数群体,或者被动地承认少数群体的某些特殊权利。然而,这种模式忽视了发展的动力机制,难以实现社会整合。

与之相比,中国的这部法律是一种“促进型”立法。周少青强调,它没有停留在“不歧视”或“维持现状”的层面,而是要求主动作为,通过法律“促进”各民族在共同“进步”中实现深度“团结”。

从“理论”走向“实践”

自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来,中国许多省市已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一些地区提出通过发展产业来巩固共同富裕和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另一些地区则以社区为基础,将法律倡导的“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转化为可衡量的微观治理指标。

周少青认为,这些举措的可贵之处在于,它们没有将法律教条化,而是结合当地的地理和人口结构,精准地找到了“促进”的着力点。

谈及法律实施将带来的变化,周少青分析,在语言方面,该法既保障了少数民族的语言使用权,也赋予了民众在更广阔的舞台上参与公共事务的“发展性语言权”。在文化方面,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交流融合,并进行活态传承。在就业方面,推动跨区域流动,消除隐性障碍,以实现更平等、更充分的发展机会。

他同时提醒,法律要从“纸面”走向“地面”,还需要建立一个从“软性引导”到“硬性约束”的机制闭环。“促进型法律以倡导为主,但对于破坏民族团结、危害中华民族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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